暑假打工46天!大學生「只拿到4500薪水」怒告卻沒用

小李於2026年3月9日向衡陽市珠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該仲裁委員會於當日以小李系在校大學生,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雙方就提供勞務的內容、報酬達成約定,小李亦向被告提供了勞務,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務合同關係,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定足額向原告支付勞務報酬,構成違約。


經核算,原告6月、7月、8月出勤合計46天(10天+28天+8天),每日報酬500元/天,報酬總額應為23000元;關於全勤獎,原告7月出勤28天,符合全勤獎的發放條件,被告應予支付。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小李勞務報酬及全勤獎合計23500元,被告已支付4500元,尚欠16000元未付。

法院最終判處被告衡陽市珠暉區某某火鍋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小李支付勞務報酬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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