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也沒用!21歲雙胞胎姐妹「1死1重傷」家屬痛心崩潰
「在上堯派出所主持下,我們最終決定諒解,但提出了幾項條件。」王智陽說,他擬了一份保證書,其中要求林某某刪除手機里何敏敏的裸照、視頻等。
「我寫完讓他簽字,他當著民警的面把保證書撕了。我認為他認錯態度惡劣。」王智陽回憶,當時他明確表示將繼續用法律維權后,林某某才口頭承諾不再騷擾何敏敏。隨後,民警要求林某某刪除位置共享。
王智陽表示,當時是林某某自己操作手機,他看不到林某某是否真的刪除了位置共享。
10月14日5時46分許,雙方簽署調解協議書,離開派出所。
約6時14分,王智陽打車將何敏敏送到家,然後回到自己的住所休息。
記者獲悉,上述調解協議書主要內容為:何某某與林某某於2024年10月13日21時許在南寧市西鄉塘區某小區房間因感情問題發生肢體衝突。經民警調解后,林某某向何某某賠償醫藥費,歸還何某某欠款,雙方不再互相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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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手機定位與調解詳細情況,5月8日,大河報《看見》記者致電上堯派出所核實了解,工作人員表示,需聯繫西鄉塘分局政治處。記者致電西鄉塘分局政治處,未獲有效回應。
跟蹤、破門與樓頂墜落
簽署調解書一個多小時后,悲劇發生了。
何勇介紹,林某某在庭審時供述,2024年10月14日,雙方調解結束后,購買了一把水果刀,並於當日7時30分許來到女兒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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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婷婷的房門鎖被踹爛
何婷婷當天與妹妹同住,她向記者回憶,事發時她在屋裡睡覺,林某某直接踹門闖入她的房間,一句話沒說就用水果刀朝她捅刺,又換成菜刀進行攻擊。她本能抱頭防護,頭部和雙手受傷嚴重,暈了過去。
再醒來時,妹妹和林某某都不見了。她自己撥打了120,並爬到了門口等待救援。
「他把何敏敏強行帶走,帶至一處陌生小區的34層樓頂。」
何勇說,林某某最初的口供承認,他在樓頂將何敏敏踢下樓,本想自殺但最終沒跳。
何敏敏最終摔落在三樓的平台上。
何勇告訴記者,他看過警方的訊問筆錄。林某某曾供述,何敏敏墜樓后,他下去確認其是否死亡,還與他母親視頻通話,跪著說「我殺了兩個人」,隨後報警自首。但在2025年9月22日的首次庭審中,他聽到,林某某改口稱何敏敏是「自己跳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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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何婷婷身上的傷
相關檢查診斷顯示,何婷婷全身多處刀砍傷、雙手多指開放性指骨骨折,雙手多處開放性掌骨骨折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婷婷為七級傷殘。
何婷婷告訴記者,她至今左手功能嚴重受損,無法從事打字等精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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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告訴記者,林某某在犯案當天曾在社交平台發布動態,「狠角色我只扮演一次」及「再見世界」。
記者查詢發現,該賬號於2024年10月14日停更,兩條動態依然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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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發布的動態
看守所的來信與犯罪前科
2025年8月8日,南寧市檢察院對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訴,指控其非法剝奪何敏敏生命。
同年10月4日,何婷婷收到了林某某從看守所寄來的手寫致歉信。信中,林某某提到自己因有案底而自卑,怕姐姐不同意妹妹和他在一起,「從一開始就做錯了」。
同年9月22日,該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2026年5月6日,該案再次開庭。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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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在看守所寄給被害人姐姐的道歉信,稱自己有過案底
女兒遇害后,姐妹倆的父親何勇認為,警方在關鍵節點存在失職行為——未核查林某某的犯罪前科、以調解方式結案、未依法受理登記警情等——最終導致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分別於2025年3月26日和8月12日,對涉事的西鄉塘公安分局(上堯派出所)和江南公安分局(沙井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
何勇認為,西鄉塘公安分局上堯派出所民警未核查林某某的違法前科,未制止非法跟蹤,在何敏敏已提供了驗傷報告的情況下,仍然以調解方式結案,這種失職行為放任了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導致悲劇的發生。他要求判決西鄉塘公安分局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記者了解到,針對西鄉塘公安分局的訴訟,2025年9月28日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西鄉塘公安分局對何敏敏被故意傷害案的接處警行為違法,駁回何勇方的行政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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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南寧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林某某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9月22日、10月13日)兩次實施暴力行為,均為主觀故意,事發起因相同。西鄉塘公安分局未依法對林某某的違法犯罪歷史情況進行詢問、核查。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林某某2024年10月13日的違法行為屬於「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情形,公安機關不應以調解結案。因此,西鄉塘分局對不適用調解的情形進行調解,屬接處警執法行為違法。
不過,南寧中院認為,西鄉塘公安分局案涉接處警執法行為與何敏敏的死亡不具有因果關係,因此駁回了何勇的行政賠償請求。
二審中,何勇曾向法院提交新證據:2024年9月23日在沙井派出所的詢問筆錄里,林某某曾陳述其在2021年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江蘇省南通市金沙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由於該證據中林某某曾被判刑只有其本人陳述,無其他證據佐證,南寧市中院對該部分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定。

案發現場
針對江南公安分局的訴訟,原告何勇認為,2024年9月22日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后,被告江南公安分局僅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5日,導致林某某未得到應有制裁。行政拘留結束后,林某某繼續實施打擊報復,再次非法侵入住宅,最終造成一死一傷。
何勇認為,2024年10月13日何敏敏向江南公安分局下轄的沙井派出所報警時,該所以「不屬本轄區管轄」為由,建議其前往上堯派出所報案。上堯派出所接手后,未依法核查林某某的違法前科,以調解結案。何勇據此主張,涉案兩家公安分局均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江南公安分局辯稱,2024年9月22日林某某的違法行為已依法給予了行政處罰並拘留;10月14日林某某涉嫌故意殺人也已被立案偵查。原告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與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之間無直接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受傷的,應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制度行使救濟權利,而非以行政賠償為途徑。
2025年12月10日,一審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24年9月22日,江南公安分局僅對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和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未調查其是否存在其他違法情形(如故意毀壞財物未作認定),屬於未對報警事項全面調查處理,行為違法;2024年10月13日,江南公安分局下轄的沙井派出所雖自認接到報警,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對報案情況進行了及時受理和登記,屬於未對報警行為進行處理,未履行法定職責。法院同時駁回了何勇的行政賠償請求。
據了解,該案二審將於2026年5月中旬開庭。

何敏敏墜樓處的樓頂
律師解讀
針對此案,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公安機關將警情轉交給有管轄權的單位,並不等於已經受理登記。根據相關規定,即便不屬於本單位管轄,也應當在受理后的24小時內移送,並告知報案人。本案中,沙井派出所被法院認定未及時受理登記、未履行法定職責,已構成程序違法。
警方有沒有義務核查嫌疑人的前科、不核查算不算違法,付建介紹,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首次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問明其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拘留等情況。如果警方未核查前科就以調解結案,存在程序瑕疵。
本案中,上堯派出所在受害者已提供鼻骨骨折驗傷報告、明確要求拘留林某某的情況下,仍然勸導受害者接受調解,此後,林某某暴力升級,釀成慘劇。
付建認為,即使是情感糾紛,一旦涉及暴力行為,就不應簡單「一調了之」,而應根據傷情鑒定、暴力程度等依法作出恰當處罰。
獨立法律學者徐忠寧在接受大河報《看見》記者採訪時認為,他認同法院認定的警方執法存在瑕疵,根源在於相關法律滯后、立案標準較為嚴格、人身保護令等配套措施缺位。他建議通過完善立法,對暴力行為採取更主動的干預機制,並強調司法應落實「讓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保護和救濟」的原則。
「如果我們只是盯著警察,追究警察個人責任,反而會誤導我們對社會深層次問題的思考和改進。」徐忠寧認為,失職主因不在個體民警,而在於制度性缺陷:現行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導致部分輕傷以下暴力行為難以進入刑事立案程序;法律層面未授權公安機關單獨簽發類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限制了預防性干預的空間。他認為,該失職屬體制性、結構性問題,本質上是法律供給不足導致警察「不能為」而非「不願為」或「不敢為」。
在處理涉情感糾紛的治安案件時,當前基層確實存在「能調盡調」的傾向。徐忠寧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並未將「調解糾紛」明確列入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範圍,公安機關超負荷承擔本應屬於司法、民政、社區等部門的糾紛化解職能,這一做法值得反思。
此外,徐忠寧認為,既然法院認定了警察有失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50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文中何勇、何敏敏、何婷婷、王智陽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