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自習後離校!高二男驚傳「墜樓身亡」爸媽痛哭怒提告

圖片來源:《中國報》


法院認為,某中學雖然在發現宋某未在寢室后立即報告領導並聯繫宋某家長,但從查明的事實及在案證據來看,某中學對於學生出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致使本不應外出的住校生宋某外出。另從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所作的詢問筆錄可知,事發前,宋某便存在情緒不穩定。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機構,不僅向學生授業(傳授知識),更重要的是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正確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樹立等思想教育(傳道、解惑)上存在不足。綜上,某中學存在一定過失,該過失是導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圖片來源:《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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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屬跳樓墜亡,事發時已年滿16周歲,應對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後果具有足夠的認知,其明知從19樓跳下的嚴重後果仍跳下,是損害發生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事發時,宋某屬於未成年人,父母也應關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及時了解孩子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進行安全、自我保護等教育和心理疏導。因此,宋某本人及父母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某中學在某公司襄陽分公司投保有校(園)方責任保險,事發在保險期間內,某中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某公司襄陽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負擔。綜上,法院確定某中學對宋某的死亡承擔30%的民事責任,宋某父母及宋某自行承擔70%的民事責任。此外,法院認定,案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計102.9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3萬元。據此,6月2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公司襄陽分公司在校(園)方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宋某父母各項損失合計33.8萬餘元,駁回宋某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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