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遇車禍!驚傳「3死2傷」全是家中獨子 家屬悲慟「公司安排太緊湊」:倖存反而是種罪
事故發生三天後,家人在橋下找到了浩浩的手機,螢幕已經碎裂。
儘管車速在幾秒內由108公里/小時降到了71公里/小時,還是追尾了停在快車道上的半挂車。「路面結冰打滑了,車沒有剎住。」只有一年半駕齡的司機小麟醒來時發現自己已經躺在醫院。
核准六座的小型客車裡還有小麟的四個同事,浩浩坐在副駕,小瑋在主駕後排,小銳坐在副駕後排,小輝坐在小銳後排。身邊堆滿了拍攝和轉播的設備。
五人乘坐的六座客車嚴重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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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同在南京一家傳媒公司上班,負責一些活動和演出現場的拍攝和轉播。車禍發生在由深圳趕回南京的路上。他們剛剛完成兩場演唱會的現場拍攝任務。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2024年1月22日18時59分,濟廣高速公路東線1026km+411m處,江西上饒市鄱陽縣境內雞公山高架橋上,發生一起六車相撞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受傷的是小麟和小瑋,浩浩、小銳和小輝則當場死亡。他們分別來自五個獨子家庭,年齡最大的27歲,最小的21歲,都還未婚。
時間過去一年半,犯交通肇事罪獲刑四年六個月的小麟正在江西服刑。因為沒能如期拿到賠償,已經離職的小瑋將公司告上了法庭。其他三個無法承受喪子之痛的家庭還在等待法院就事故責任認定做出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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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結冰的路面
「到景德鎮發現下雪了,下得很大,路面已經是白的了。」
因為對外地車限行,小瑋他們必須要在早上六點前開車離開深圳市區。1月21日晚的演唱會結束後,收拾完設備回到酒店已是凌晨三四點。
「沒怎麼睡覺,我們五點多就出發了。」車由浩浩、小麟、小輝三個人輪流開。下午五點多,車子進入江西境內,五人在服務區吃完飯,小麟開車繼續上路。「浩浩坐在副駕,我在第二排靠左,小銳跟我一排,小輝在最後一排。」小瑋回憶。
半小時不到,小瑋很快就睡著了,「我聽到有人喊了一聲就什麼也不知道了。」
小瑋醒了後意識到出事了,「當時我躺在車上,渾身疼。」他看到小麟從主駕位置上爬出去了,爬到護欄邊。有救護人員正在給甩出汽車的小輝做心肺復甦,「我聽到他們說『已經救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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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銳躺在小瑋旁邊,頭上全是血,「當時我意識到他可能已經離世了。浩浩在副駕,也流了很多血。」
小瑋想從車上爬下來,但車已經變形了,「後面的司機把我從車上拖下來,交給了消防員,消防員扶著我等醫護人員拿擔架過來。」
車禍現場鑒定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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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麟向警方的供述顯示,事故發生前由其開車,「大約開了一個小時左右」,駛入事故路段橋面,「沒有注意到路側有標誌標牌。」車速約110碼進入一個彎道時,小麟突然發現前方「有很多汽車尾燈」,「還有車停在路邊打著雙閃。」
小麟判斷前方可能有事故或者堵車發生,於是剎車減速,由於路面結冰打滑,車沒有剎住,「最後撞上了前面大貨車的尾部,醒來的時候發現自己已經在醫院裡了。」
小麟稱,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其沒有及時注意到當時的天氣對道路可能產生的影響,沒有意識到雪天橋樑可能結冰了,「當時的車速也有點快。」
鄱陽縣氣象局資料顯示,2024年1月22日19時,事故路段天氣為小雪轉陰,溫度為零下1.3攝氏度。
(二)
交通事故認定
江西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故發生時橋面道路濕滑有暗冰,橋頭應急車道擺放有警示標牌對過往車輛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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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顯示,2024年1月22日18時59分事發時,小麟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橫向側滑碰撞上一輛停於快車道內的江西牌照重型半挂車尾部。追尾發生后,該車又先後被一輛河南牌照重型廂式貨車、江西牌照重型倉柵式貨車、江西牌照小型客車和江蘇牌照小型轎車碰撞,「整車嚴重變形,右側前門與發動機擠壓在一起,整車後門脫落,車輛物品散開掉落……」
五人乘坐的六座客車嚴重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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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廣高速1·22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19時47分,119到達事故現場;20點24分,景德鎮市120到達現場;20時59分,120醫護人員確認事故中三人死亡。
江西景德鎮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顯示:事故中死亡的三人,浩浩系交通事故作用於胸部、雙下肢導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剋死亡,小銳、小輝二人均系交通事故作用於頭部導致顱腦損傷死亡。
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調查報告、交通事故複核結論顯示:小麟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
車禍遇難者死亡原因的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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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8名被告
「這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他們不急著趕回去,如果有專職司機和合格的工作用車……」
2024年11月,車禍中死亡的三人家屬將三人生前就職的公司及其獨資股東、事發時駕駛汽車的小麟、相關車主及保險公司,共計18名被告起訴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死者家屬認為,三名死者生前就職的公司「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夠,存在重大過錯」。
家屬認為,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時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已全部過期,公司日常車輛監管缺失,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同時,事故發生時遇冰雪天氣,駕駛人小麟駕齡僅1年6個月,屬於新手駕駛人,公司未為長途出差的員工配置專職駕駛人員,對員工駕駛資格、技能不了解,也從未開展過駕駛技能培訓及安全教育,沒有盡到對企業員工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另外,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內裝有大量工作設備,公司在人貨混裝的情況下未採取任何措施確保員工安全。
家屬認為,事故車輛所載5人均是公司員工,當天是從深圳工作結束后趕回南京,途經事故發生地時已經是下午七點,再趕回南京大概要到凌晨一兩點左右,公司給員工安排的在深圳的工作時間和出差時間都過於緊湊,導致員工在駕車時無法得到充分的休息,員工疲勞駕駛也是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重大原因之一。
上述濟廣高速1·22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部分印證了家屬的說法。報告稱,經調查核實,五人所乘坐的事故車輛登記車輛所有人為南京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出廠日期為2017年2月24日,日常為公司出差員工使用,未配備專職駕駛員,由公司出差員工輪流駕駛,事故發生後車輛還核載290KG音箱等設備。
報告稱,上述車輛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保險均於2024年1月13日到期。
車禍發生後,相關交警部門委託鑒定機構對上述車輛進行檢驗鑒定,車身、行駛系及傳動系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相關技術標準中的要求。但由於車輛受嚴重撞擊,導致車輛制動系、轉向系、照明信號裝置無法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38900-2020)規定的檢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