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機車停路邊!遭52歲大叔「下樓把他殺了」 原因曝光「風向變了」

經精神鑒定,王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付某的死因鑒定也出來了,系被單刃類銳器刺傷胸部,大失血離世。

檢方認為,王某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建議判處死刑。

庭審時,王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都沒有異議。但他提出,被害人付某自己也有過錯,他希望能得到改過自新的機會,也表示願意賠償死者家屬。

他的辯護律師則說,王某隻是出於想教訓炸街人這樣的心態實施行為,不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並強調,王某是長期受炸街違法行為所害,付某對引發本案也有一定責任,不宜處以極刑,而且王某家人願意傾力賠償,王某本人也認罪認罰。

死者付某的父母,提出了總計約413萬元的民事賠償訴求。這個數字里,包含了喪葬費、摩托車損毀費、買公墓的費用、誤工費,還有100萬元的成長撫養損失費,以及20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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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付某是家中獨子,離世時年僅19歲,生前在當地某所當輔警。他們要求嚴懲兇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法律分析:

這個案子,核心爭議點有兩個。一是被害人付某深夜騎改裝摩托車炸街的行為,到底算不算刑法意義上的過錯?二是對王某的量刑,到底該不該判死刑?

先說第一個,被害人的過錯問題。一審判決里給出了明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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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和朋友深夜騎行噪音巨大的摩托車,確實是不當行為。這屬於行政違法的範疇,比如違反了交通噪音管理的有關規定。但法律上的過錯,和日常說的做錯了事是兩碼事。

《刑法》意義上的過錯,通常要求被害人的行為對案件的發生起到了直接、重大的誘發作用。

根據查明的事實,付某案發前騎行的活動並不頻繁,沒有證據表明他是長期、持續性地在這一帶故意製造噪音滋擾。更重要的是,沒有證據顯示他當晚是在故意挑釁王某。

所以一審認定,付某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簡單說,他擾民了,有錯,但這個錯,不能成為別人可以用刀去解決的理由。

這就自然引出了第二個問題,王某的行為為什麼是故意殺人,而不是故意傷害致死,以及死刑判得重不重。

區分這兩個罪名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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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定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要依據兩點。

一是他捅刺的部位,是胸腹部這種致命部位。二是他捅刺的次數和力度,死者全身創口多達10餘處,其中胸腹部就有5處。

這種不計後果、連續捅刺的行為,足以證明王某在那一刻,對付某的離世至少是持放任態度的,這在法律上叫做間接故意,同樣構成故意殺人罪。加上他是提前準備好刀具下樓,主動尋找目標,這就不是一時衝動的激情傷人。

至於死刑的判決,一審給出的理由是作案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

法律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有非常嚴格的考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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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雖然具有坦白情節,他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也認罪認罰,家人也儘力湊錢賠償,這些都屬於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但一審在綜合考量后認為,這些從寬情節的權重,還不足以抵消他罪行的嚴重程度。

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王某死刑,說明參審人員們認為,他的行為必須用最嚴厲的刑罰來回應。

再來看民事賠償部分,413萬的索賠,最終只支持了10萬。這個落差讓很多人不能理解,支持這個判決的,是它背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則。

根據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離世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直接物質損失。但是,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這兩項,在目前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是不支持的。

所以一審只酌情支持了辦理喪事所產生的殯葬費用、誤工費和交通費,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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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被害者家屬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損失費等其他損失。

一個被噪音逼到走投無路的中年人,一個在深夜裡騎著改裝摩托車飛馳的19歲青年。兩個本來毫無交集的人,在那個凌晨的街頭迎頭相撞,最終雙雙墜入深淵。

這把水果刀,刺穿的不止是一個年輕人的胸膛,更是兩個家庭的頂樑柱。

一邊是體弱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全家靠他一人打工支撐的困頓;另一邊是獨子剛成人,父母傾注了全部心血和期待。一死一死刑,這起案件里沒有贏家。

一邊是長期被噪音折磨的崩潰,一邊是一條19歲的鮮活生命。有人覺得炸街擾民最終引火燒身,是咎由自取。

也有人認為無論如何,動刀殺人就是越過了底線,罪不可恕。這個案子,情理和法理之間這道鴻溝,你是怎麼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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