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兒「遭男老師狂摸臉」家屬怒告百萬!法官「因老師1動作」判免賠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案例,廣州一名10歲女女童在書法培訓班上課期間,遭代課男老師多次觸碰頭面部,其父親認為該行為構成性騷擾,將男老師與培訓機構一併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4萬元(約新台幣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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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事發時,女童在廣州越秀區一家書法培訓機構學習,其父親此前明確要求由女老師授課。一次原授課女老師臨時請假,培訓機構未提前告知家長,安排男老師潘某甲代課。課堂上,潘某甲多次觸摸張某甲的額頭、臉頰、鼻子、頭髮及右上臂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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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甲一方主張,潘某甲在其已通過站起、後退等肢體動作表達迴避后,仍繼續凝視、靠近、觸摸,授課過程中觸碰多達9次,已超出正常師生互動邊界,構成性騷擾,遂起訴索賠醫療費3962.18元、後續治療費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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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過程中,潘某甲辯稱,觸摸學生臉部、輕拍臉頰、輕抬下巴,是為端正學生寫字姿勢、提醒認真聽課,屬於教育實踐中一種非惡意的提醒方式;其對同班男學生也有類似接觸,程度甚至更重,還有男學生主動撒嬌倒入其懷中。潘某甲還稱,監控顯示張某甲課堂上有說有笑,其間也曾主動靠近他。培訓機構則辯稱,潘某甲不存在猥褻行為,機構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管理過錯。

法院經綜合全案證據審查認為,性騷擾或侵權的認定,應當結合發生場景、碰觸部位、持續時間、行為目的、客觀環境等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潘某甲接觸的部位為頭髮、額頭、面部及右上臂等非隱私部位,接觸時間較短,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坐姿進行觀察和干預屬於其職責範圍,並未超出一般師生互動的合理限度。